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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何防止东莞商标注册被恶意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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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何防止东莞商标注册被恶意抢注?

作者:东莞昌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1-24 08:05:24

从主观上讲,恶意注册的申请人故意将与他人享有一定权利的文字或图形(包括近似的文字或图形),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企图坐享他人知名商标、名称等带来的市场利益。从客观上讲,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损害了企业合法权利人的社会信誉和利益,并误导消费。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从完善商标立法方面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坚决制上和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

公司如何防止东莞商标注册被恶意抢注,小编提供一项建议,以供大家参考:

1、建议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与商标使用相一致的原则,并要求注册商标的转让应以转让人实际在先使用其注册商标为前提。经营者申请商标注册的目的应是为了使用,即通过使用注册商标,使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事实上,《商标法》第4条的规定在其中一种程度上体现厂商标注册与使用的精神,但尚欠明确。为有效制止以商标注册为手段,以倒手转让牟取暴利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行为,有必要将注册与使用一致原则确立为商标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并通过商标局对注册商标转让的审查和核准程序,防止恶意注册人通过转让谋利的企图得逞。

2、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商标法》的基本原则予以明确。实践表明,任何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无一不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欺诈行为。将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为商标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将为商标管理部门防范和制裁无法列举出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提供直接的商标法律依据。

3、明确规定;公众熟知;商标的范围和认定标准,《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属于不正当商标注册行为。商标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4、商标注册应在实行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赋予商标使用在先人一定时间的优先申请注册权。商标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确立申请在先的商标注册原则,是为了督促(过程进行提醒)经营者尽快申请商标注册,同时,也便于商标管理。但是,仅仅只强调申请在先,而不考虑申请者对申请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容易为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留下;合法;通道。因此建议,在《商标法》中补充规定商标的在先使用人享有——优先申请权,使商标的后使用人或未使用人,即使其出于恶意而在先提出注册申请,商标的在先使用人仍可通过行使优先申请权,请求商标局驳回出于恶意的注册申请。优先申请权的时间可设定为三个月,自在先申请入的申请被初步审定予以公告之日起算。在商标注册的申请异议期内,商标的在先使用人可以优先申请权为由提出异议;商标局则可通过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对所发现和认定的恶意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并依法受理在先使用人(亦即优先申请权人)的商标注册申请。依法赋予商标的在先使用人享有一定时间的优先申请权,不仅可以有效地阻止恶意申请人的注册恶意得逞,而且有利于保护商标的在先使用人的合法商标权益,从而维护正常的商标秩序。

5、赋予商标局在审查注册申请阶段和核准商标转让阶段,主动驳回商标恶意注册或者商标转让申请的职权。商标局是全国商标注册唯一主管机关,只要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依法进行严格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般不难判定恶意的商标注册行为。如果赋予商标局在审查注册申请阶段和核准转让阶段主动驳回商标恶意注册申请或商标转让申请的职权,商标局在接到这类出于恶意的商标注册申请后.依职权主动驳回恶意的注册申请,并通知有关权利人,从而将恶意注册行为在审查环节中予以制止。

当然,商标局不可能在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阶段发现所有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因为有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只有在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撤销申请后,才能依法通过撤销于以制止;还有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只有当商标局在核准注册商标的转让时,通过了解转让人不使用注册商标而倒手转让的具体情况,才可能发现商标转让人的注册恶意。对于通过审查商标转让所发现的恶意注册商标,商标局依法不予核准,并依职权主动予以撤销。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商标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主要有:

第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

第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第四、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第五、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第七、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品牌”与“商标”到底什么关系?能不能划等号?现辨析如下:一、概念

商标: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商标按是否注册可划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商标”一词比较正规、书面化、学术化,长期做为法律概念在立法中得到运用。注册商标是指需要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商标的生产、经营者,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后予以注册的商标。注册商标人享有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可以比未注册商标获得更全面的保护。

品牌:“品牌”这一中文概念的出现是比较晚的事情,但在日常生活中得到了广泛运用。但是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模糊不清,学术界也难以给出满意答案。品牌作为一个消费概念,包含了消费者的情感价值体验评价等主观成分。品牌使用的泛化,导致品牌建设工作出现很多误区。长期存在的脱离商标谈品牌、脱离商标设计品牌、脱离商标运作品牌、脱离商标评估品牌价值的现象,都需要进一步规范。

二、区别商标是法律概念,是客观存在的,常见于商品包装上,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注册商标常在右上角或右下角标注注册标记“注”或“R”品牌是市场概念,来源于消费者使用后的口碑。

三、联系从本质上讲,商标的认牌购物功能,与品牌的经济目的和功能作用完全一致。商标法律制度的目的和宗旨,即通过商标专用权保护促进品牌发展,商标法实质上就是一部关于品牌保护和促进的根本法律制度。将商标与品牌联用,凸显了商标在品牌建设中的法律保障作用。通过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充分发挥商标法律制度效用,促进商标功能实现,正是对品牌发挥引领作用的促进。

四、几点注意1.预做品牌先注册商标。商标只有注册后方享有专用权。不经注册就大力培育,品牌形成后可能遭他人抢注,或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前期的投入只是为他人做嫁衣。2.有多件商标的企业要集中发展1、2件商标。企业力量有限,集中发展可凝聚力量,形成拳头产品,有助于品牌的形成。3.品牌形成后要注意维护品牌形象。由盛转衰的品牌屡见不鲜,大部分都是产品或服务质量出现了问题,因此要注重产品品质,要诚信经营。4.注重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形成品牌后,市场上可能出现侵权假冒商品,这些商品不仅占据市场,还可能因其质量问题损害品牌形象,因此要积极配合工商、公安部门开展打假工作。

A、如果所要求保护的产品可以用产品组分清楚地定义,其权利要求可以按照组合物的表达方式撰写。

B、如果仅组分还不足以清楚地定义产品,该产品的权利要求可以用组分加上理化参数来限定;如果发明涉及的是饮食品产品结构、形状上的变化,其权利要求可以用结构、形状特征来表征。

如何申请食品专利,食品方法发明专利要求的撰写

食品方法权利要求的撰写,能够用来表征方法的技术特征包括:原料、工艺步骤及其条件、目的产物,必要时可以加上设备限定。对于一项包含多步骤的方法发明,必须分清哪些步骤是达到发明目的所必需的,哪些是非必需的;在必需的步骤中,又有哪些步骤是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只有在对发明作了如此彻底的理解之后,才有可能知道怎样用清楚、简明的语言来表达一个完整的发明主题,恰当地限定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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