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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商标注册公司效率出色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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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商标注册公司效率出色的原因

作者:东莞昌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4-08 08:32:20

这几年随着互联网经济兴起以及媒体的宣传等,导致商标市场官费的透明化,申请注册商标的人也越来越多,竞争越激烈,那么商标注册公司为什么效率高呢?商标的注册以及具有相关性的业务在处理的时候需要尽量做到规范和完善,为了提升办理质量很多时候商标注册公司这样的机构能够做出重要的贡献,人们通过实际体验证明服务周到的商标注册公司确实能够在很多细节方面做到严谨周到,对于客户的相关权益的保护也充分展现出其的严谨和可靠。本文接下来分析下东莞商标注册公司效率出色的三点原因。

1、对顾客完全负责首先,我们可以真正体验到商标注册公司员工的高度专业精神,他们做得非常好。具体表明,在帮助客户处理商标事务时,他们非常负责,非常重视细节。他们处理一切事务的态度显然是他们自己的能够充分提高了效率。

2、服务模式科学有效然而,了解商标注册公司的朋友们,如果他们在行业内有良好的素质,也知道他们的服务模式也是高度科学的。服务模型基于充足的了解市场环境和客户需求。基于这种服务模式,人们可以有效避免商标注册相关业务中担心的问题。

3、丰富的商业经验不得不说,商标注册公司在市场下做得很好,是行业内的一个高级团队,也就是说从行政人员到管理团队在实际岗位上积累了更多的经验,优秀的专业水平是支持保持在相关业务管理组织中技术适应性一致的关键。

商标代理组织及商标代理人是专门从事商标代理的商标法律服务机构和专业人员。正如打官司要找律师一样, 能给委托人提供及时的、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商标注册申请人直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等商标事务, 需要携带公章、介绍信、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等许多手续, 还要自己填写申请表、打字、交费等,除交纳查询费、打字复印费、申请费等规费外, 还要付出住宿、交通、差旅补助等大量费用, 既麻烦且费用大。  

更关键的是因为不懂得商标专业知识, 填写的申请经常被退回或不予受理, 从而延误了时间。而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可得到热情、耐心、细致的咨询服务, 只交付代理费即可,省时省力还省钱。

商标续展确实比重新注册贵一些,但是省了大把时间啊。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对商标续展注册申请审查后,核发商标续展证明,不再另发商标注册证,原商标注册证与商标续展证明一起使用。

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3)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注册证复印件(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商标续展的重要性很多商标权利人,认为商标续展的费用比重新申请贵很多。

殊不知,续展只是审查主体资格的形式要件,而不用进行实质审查阶段,就可以延长商标专用权10年。而商标重新申请一样的,等同于新申请。除了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外,还要进行实质审查。所谓实质审查,就是将申请商标与商标库里的商标进行对比,在先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将会被驳回,从而丧失了商标权。

有的申请人没有在商标续展及宽展期内提交延长专用权利时间的申请。过了以为重新申请就可以了,其实犯了很严重的错误。因为,好的商标不知有多少人想用,也许正因为这一步,而把商标权利拱手相让,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然后周转花高价钱买回来,而且重新注册商标的时间要比续展的时间周期长。

专利申请不具备单一性就得分案申请,一方面国家为了避免交一次性保护多项权利。那么,今天专利申请为您介绍分案的几种情况。一件申请有下列不符合单一性情况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包括分案处理),使其符合单一性要求。

(1)原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两项以上发明。  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将该权利要求书限制至其中一项发明(一般情况是权利要求1所对应的发明)或者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对于其余的发明,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

(2)在修改的申请文件中所增加或替换的独立权利要求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不具有单一性。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在修改权利要求时,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增加到原权利要求书中,或者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修改权利要求,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替换原独立权利要求,而该发明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缺乏单一性。在此情况下,审查员一般应当要求申请人将后增加或替换的发明从权利要求书中删除。申请人可以对该删除的发明提交分案申请。

(3)独立权利要求之一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其余的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  某一独立权利要求(通常是权利要求1)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导致与其并列的其余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甚至其从属权利要求之间失去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即缺乏单一性,因此需要修改,对于因修改而删除的主题,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例如,一件包括产品、制造方法及用途的申请,经检索和审查发现,产品是已知的,其余的该产品制造方法独立权利要求与该产品用途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显然不可能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它们需要修改。  

上述情况的分案,可以是申请人主动要求分案,也可以是申请人按照审查员要求而分案。应当指出,由于提出分案申请是申请人自愿的行为,所以审查员只需要求申请人将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两项以上发明改为一项发明,或者改为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至于修改后对其余的发明是否提出分案申请,完全由申请人自己决定。

另外,针对一件申请,可以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针对一件分案申请还可以以原申请为依据再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针对一件分案申请再提出分案申请的,若其递交日不符合规定,则不能被允许,除非审查员指出了单一性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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