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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商标权无效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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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商标权无效的条件有哪些?

作者:东莞昌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4-08 08:32:20

商标局在国内注册领域开始适用新《商标法》第五十条对引证商标有明确的要求,即“撤销”“宣告无效”“注销”等情形的无效商标,且时效为一年内。那么宣告商标权无效的条件有哪些?跟随东莞商标注册来了解一下。

(1)违反绝对拒绝注册理由。注册商标具有下列四种情形,由商标局宣告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①违反《商标法》第10条;②违反《商标法》第11条;③违反《商标法》第12条;④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如虚构、隐瞒事实伪造材料等);

(2)违反相对拒绝注册事由。注册商标具有下列七种情形,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权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①违反《商标法》规定,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的;②违反《商标法》规定,侵犯注册驰名商标的;③违反《商标法》规定,因业务关系抢注未注册商标;抢注被代理人的商标的;④违反《商标法》规定,商标含有虚假地理标志的;⑤违反《商标法》规定,与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⑥违反《商标法》规定,违反以先使用为补充的先申请原则;⑦违反《商标法》规定,侵犯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知名未注册商标。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商标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主要有:

第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

第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第四、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第五、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第七、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商标的功能和价值体现在市场上,即商标在产品开发、研究、生产和贸易中的作用。随着市场的发展,商标的价值也在不断上升,这也受到了企业和私人所有者的重视。他们争先恐后地为品牌树立商标和形象,以便把自己打造成一个有自己独立思想的品牌,不同于其他没有品牌和形象的产品。经常使用谷歌浏览器的用户知道,谷歌于2015年9月在中国更改了商标。

无论是在搜索引擎、浏览器还是其他网站上,所使用的商标都采用了这种变化模式,从直观效果上看,变得更加圆润。虽然整体文字没有变化,但给人带来的视觉效果却是耳目一新。任何一个企业要想获得更好的商标使用效果,都应该像谷歌一样重视视觉美学。在商标转让平台上购买商标的,也应当按照要求进行筛选。谷歌成立至今已有21年。它从未改变过它的商标,甚至从未改变过它的微小细节。在过去的两年里,谷歌有了改变其商标的想法。谷歌之所以有这样的想法,不仅仅是因为它想提出新的想法。

它是为了使商标符合更流行的审美观,特别是年轻人的审美观。我们需要知道,虽然谷歌是世界上***的搜索引擎之一,但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它仍然没有赶上这种搜索引擎。为了扩大自己的市场空间,吸引小一代用户的关注,谷歌已经开始对自己的商标进行新的修改,这对谷歌未来的发展还是非常大的帮助。我们应该知道,该企业的所有商业项目都是在网络平台上进行的,因此其商标更受网民认可。

任何一个企业都应该重视商标转让平台,购买商标。所选择的美感不应表现出来,以影响下一代的主要消费者,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无论是企业自行设计商标,还是在商标转让平台上购买自己的商标,都必须有明确的目的,即促进企业的未来发展。很多企业不重视未来社会的潜在消费,只关注当前市场上的消费者,这无疑对企业以后的发展非常不利,关注未来的消费群体可以使企业做大做强,而这些消费群体正看着他们的商标成长起来。商标效果如何直接影响到产品是否在他们心中留下深刻的印象。

商标侵权的法律怎么规定赔偿的呢,在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该规定对商标侵权赔偿的数额看似比较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问题,最具体的无外侵权获得的利益是哪些,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又是哪些,具体数额如何确定。这些问题无法解决对商标注册成功的侵权的赔偿就是一句空话,在此笔者欲从侵权获得利益、侵权损失利益和法定利益出发予以论述。

侵权获利计算问题:对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计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9年12月29日的《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规定: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一般是指销售收入减去成本及应缴纳的税金。销售收入的计算只涉及侵权人的实际收入,即已销出商品部分的收入不包括库存商品。商标注册侵权的以上两种计算方法虽然不同,但其基准都是侵权获得利润。然而在商业运行中,企业获得的利润可以分为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三种。

主营业利润是指销售获得的所有收入,扣除成本后的部分;利润总额是指税前收入,所得税应当退库作为销售赔偿额的一部分,其他支出应予扣除,产品销售税则不退税;净利润是指利润不仅应当扣除成本,还应当扣除其他支出,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纯利润作为赔偿额。在侵权获得利润的赔偿问题上,选择主营业利润作为侵权赔偿的金额是较为合理的,既无需交纳非因自己经营产生的所得税以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还有利于阻吓侵权行为。

但是,对于商标侵权中有的商标侵权的对象只是商标权人产品中的一项或几项产品,而非所有产品的情况,就应当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在实践中比较实用的计算公式是:侵权获利=侵权期间总销售额侵权商品配比率利润率。其中,侵权商品配比率是指侵权商品在所有商品中所占的比例,而根据以上对侵权获得利润的论述,侵权期间总销售额与侵权商标注册商品配比率的积就是上文中的主营业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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