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商标注册成功后怎么应用
作者:东莞昌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11 08:52:08
发明专利申请在初步审查合格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会对其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发明专利申请作出审查结论之前的必经程序。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的基本原则、内容、进行介绍,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在实质审查阶段,发明专利申请审查员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审查:请求原则,申请人只有提出实质审查的请求之后,实质审查程序才会启动,并且审查员会根据申请人依法正式呈请审查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听证原则,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申请人至少会有一次针对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程序节约原则,审查员在不违反请求原则和听证原则的前提下,会尽可能地缩短审查过程,设法尽早结案。
发明专利申请审查员在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时,需要判断申请文件是否存在专利法及实施细则所不允许的缺陷,这些缺陷通常包括实质缺陷和形式缺陷。专利申请保护的客体必须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即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创造的公开、使用、制造不能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专利申请保护的主题不能是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的客体,即: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应当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申请人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等。
目前,我国商标法规范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的关于在东莞商标注册后“商标使用”的定义和条件规定。实践中,一般认为“商标使用”至少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商标使用应当以某种形式表现出来,能够为消费者所感知。商标必须以某种形式为消费者所感知,才能够发挥其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
(2)商标使用行为应当发生在我国境内。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和独立性,在一国范围内的商标的申请、注册、使用行为彼此独立,互不牵连。这里所说的我国境内,不包括中国台湾地区、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因为他们实行独立的法律制度,按照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受到商标权的独立性保护。
(3)商标使用行为包括持有人使用行为和被许可人使用行为。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的规定,商标持有人的使用行为和被许可人的使用行为都可视为商标使用行为。因此,商标使用行为包括持有人的使用行为和被许可人的使用行为。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是:如何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关系存在。
(4)商标使用应当是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各类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一)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指未经东莞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
关于“类似商品”的认定,应以商标注册证书中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准。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看两种商品在功能、用途上是否具有共同点,消费对象、销售渠道是否相同。对“近似商标”的认定通常应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两个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相类似;二是两个商标的标识的主体部分是否相近似。具体认定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作为评判的主观标准,并采用整体比较与商标显著部分比较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实践中多以商标的音、形、义三个要素考察。即读音是否相同;外形是否相近,是否可能导致普通消费者直观上的误认;意思是否相同等来判断。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认定这类商标侵权行为时,不以销售商是否有过错为前提,只要销售商客观上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即可认定侵权成立,只不过销售商在证明合法取得商品并说明提供者的前提下,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已。所谓“合法取得商品”是指通过公开的形式,在合法的交易市场购得的商品;说明“供货者”身份,应当是真实的且相对方在现实生活中能够寻找到,未达到这个标准,不能认为“说明了提供者”。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
擅自制造是指商标印制单位未经授权或无正当手续而制造商标标识;伪造是指故意制造假冒商标标识。制造和销售商标标识,必须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严禁未经商标注册人委托授权而擅自制造和出售商标标识,更不允许伪造商标标识。
(四)反向假冒行为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
反向假冒注册商标是指行为人将注册商标人的商品合法取得后,未经其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了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反向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并未直接使用或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而是采用反向思维的方式,借用他人使用某一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信誉,推销附有自己商标的商品,从而提高自己商标的声誉。反向假冒行为违反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擅自在他人的商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借他人的优质商品为自己树立品牌,其后果使商标权人失去利用商标树立产品信誉的机会,违背商标和商品不可分离原则,侵害商标权人利益,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
(五)对驰名商标的淡化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
该行为是指无权使用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用于自己的和该驰名商标商品不同类的商品之上,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及其在其他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或混淆,进而使该驰名商标的特殊吸引力与识别作用发生弱化的行为。驰名商标淡化的主要表现形式:一是以一定方式丑化有关驰名商标;二是以一定方式暗化有关驰名商标;三是以间接的曲解方式使消费者将商标误解为有关商品普通名称。
(六)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域名的行为。
这类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第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他人提供的产品、服务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七)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的行为。
这类商标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是商标申请在先,企业登记注册在后,往往是企业利用他人商标的知名度搭便车的行为,这些企业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的名称,误导了消费者,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商标权。
商标侵权行为表现形式多样化,判判时必须针对具体行为,依据法律规定,运用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认定要素综合分析,方能做出正确的认定。
商标文字有部分不同,但读音相同或字形近似且无含义,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例如情未了与清未了,乐多与多乐多,尤维斯与尤为斯,长青与长清;绿康与绿尔康。商标虽然读音相同,但字形字意不同,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例如明明与铭铭,亮亮与靓靓。两商标含义相同,都是指同——事物,但其读音和字形不同,商标整体结构区别较大的,一般不判为近似商标。荷花与莲花,水葫芦与凤眼莲。
商标文字相同的多音字商标,一般判为近似商标。例如家乐JIAYUE与家乐JIELE。
商标文字所表述的含义相同,仅在前后、中间加上数词、形容词或副词,并未改变含义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例如金鳄与金鳄王,爽爽’与爽一爽,动力与新动力,绿珠与绿明珠,美邦与美邦红,美佳与美佳佳,佳味与佳味香,趣香与趣脆香,大富豪与富豪。但两商标文字前后、中间增加其他词汇,改变了含义,所指事物不同并确有其事物的,一般不判为近似商标。例如白云与白云山。
商标文字及字数相同,左右颠倒排列后未改变含义,或者无特定含义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例如民大与大民,东汇与汇东。
商标汉字与拼音商标一‘般互不判为近似商标。例如汉水与HAN—SHUI,蓝天与IANTIAN。但是已注册的商标有特定的含义或是驰名商标的一般要判近似,例如中山舰与ZHONGSHANJIAN,海尔与HALER。
拼音商标与该拼音和汉字组合而成的商标,不论汉字与拼音是否对应,一般判为近似商标。例如飞云DASHAN’’与DASHAN。
上一篇:企业商标续展代理机构如何选择?
下一篇:东莞企业商标注册的分类及特点
最新文章 News center
- 东莞商品商标续展全面指南[ 2025-01-18 ]
- 东莞商品商标续展关键注意事项[ 2025-01-17 ]
- 东莞数字商标变更代理公司选择指南[ 2025-01-16 ]
- 东莞数字商标变更如何选择靠谱的代理?[ 2025-01-15 ]
- 东莞联合商标变更资料清单及注意事项[ 2025-01-14 ]
- 东莞联合商标变更所需资料详解[ 2025-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