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企业专利注册需了解的要点
作者:东莞昌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30 08:50:28
共同申请是指数人为成为共有商标权人而就某一商标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的注册申请。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东莞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在共有商标注册过程中,所有申请文件都应表明申请人共同申请的意愿。申请人因变更申请文件需要向主管机关登记的,也需表明各共有人的身份。对共同申请不能做机械理解。
在具体的申请过程中,共同申请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1、亲自申请,即各共同申请人共同亲自参加共有商标的注册申请;2、代表人申请,即数个共同申请人共同授权共同申请人之一人或数人代表各共同申请人代为申请;3、代理人申请,即各共同申请人共同委托他人代为共同申请。对申请人来说,共同申请是最可靠的申请方式,每一个申请人都可以随时了解申请进程、主张权利及其救济,但其缺点是各共同申请人相互牵制,影响了申请注册的效率。
而代表人申请和代理人申请就可以弥补这一不足。当共同申请人之部分具备申请商标注册的专业知识时,代表人申请注册无疑是最理想的方案。各共同申请人通过内部的明确协议,表明对代表人的授权、该授权的范围以及各共同申请人包括代表人对整个申请活动以及申请后果负责。在共同申请人不具备申请商标注册的专业知识时,委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代理人代理共有商标的申请,显然是一种明智的抉择。
代理人申请权的基础是委托合同,因此,该委托合同必须明确规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代理人的权限,必须明确。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活动及其后果由委托人负责。授权不明时,若代理活动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可以提出异议。
经审查该异议属实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共同申请本身也是一种民事权利,是否共同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是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商标的各所有人既可以申请注册,也可以不申请注册。这里主要涉及到对《商标法》第6条的理解。该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按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解释,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既然法律强制这些商品只能使用注册商标,那此时的商标注册申请还是一种民事权利吗?作者认为,应当坚持商标注册申请的权利属性,当事人可以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商标专用权,也可以不向商标局申请商标专用权。但任何权利都不得滥用,如果权利人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对该权利的限制就是理所当然的选择。
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当事人的权利,但当这种权利被滥用时,理应受到节制。《商标法》第6条的规定就是对商标注册申请权利滥用的限制。共同申请的基础,即共同申请的依据,既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共同申请人共同使用该商标的事实,是构成共同申请的事实依据。有权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将其申请权协议转让给数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些受让人若愿意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共同申请注册该商标,自然就成为了共有商标权人。
这里的转让协议也是共同申请的基础。需要说明的是共有商标权之共同申请与数人同时申请的差异。共有商标权是数个申请人因共同申请而获得的商标权,共同申请人必须有共同申请并愿意成为共有商标权人的意思表示。而数人同时申请商标注册,是指没有共同申请的意思表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的注册申请。
此时,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局的通知,在30天内交送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的证明,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30天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30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决。
很多创业者在创业初期就意识到品牌的重要性,但对45种品牌与品牌之间的关系却不甚了解。一旦东莞商标注册成功,其他人就很难在任何类别注册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当其他人未经许可使用时,他们也可以依法要求他们停止使用。商标是品牌建设的基础。一方面,它可以防止自己的商标被稀释,因为其他人已经在其他类别注册了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品牌在自身品牌做大做强后,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在主营业务商品或服务以外的品类注册,搭便车,打擦边球,固守其来之不易的品牌价值。
一般来说,注册商标只受其类别的法律保护。他人在未申请注册的其他类别注册同一商标或者类似商标的,法律允许。因此,所谓全品类保护,是指对所有45个品类的商标进行保护,防止他人侵犯任何一个品类的商标权。商标全类注册最直接的意义在于,一旦注册成功,其他任何人都很难在任何类别注册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当其他人未经许可使用时,他们也可以依法要求他们停止使用。
一方面,它可以防止自己的商标被稀释,因为其他人已经在其他类别注册了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品牌在自身品牌做大做强后,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在主营业务商品或服务以外的品类注册,搭便车,打擦边球,固守其来之不易的品牌价值。商标作为品牌建设的基石,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企业形象和品牌价值。
如果不同行业的企业注册的商标与自己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相同或相似,一旦它们先崛起,变得比自己的品牌更强大,甚至更出名,这就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因为这不仅可能导致其市场竞争力的丧失,还可能成为消费者的笑柄,他们不知道真相,以为自己是在执着于别人的成功,从而影响企业形象和品牌价值。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驰名商标不仅是一种荣誉概念,也是被侵权企业的一种挡箭牌。因为根据法律法规,我们可以根据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得到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
比如海尔,由于声誉很高,相关部门在进行跨品类保护时,几乎覆盖了整个品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驰名商标可以无条件地受到所有类别的保护。严格说来,只能说它们可以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一旦全类注册成功,无论是不是驰名商标,都必须是真正的全类保护,它可以保护任何未经授权使用该商标的权利,使之适用于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主要是通过全类注册,防止他人在可能对自己的商品/服务产生不利影响的商品/服务类型上注册同名商标,使自己的商誉和品牌价值遭受损失。
必须承认,有些商品或服务在性质上存在着天然的“冲突”甚至对立。虽然行业不同,但在相对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的名称,总会给消费者带来心理上的不适,从而影响商品的销售和服务的推广。企业的发展轨迹必须是,当企业发展到一定时期(20年、50年后),很可能利用自身的品牌效应走向多元化投资和发展。除了开发新的形式和市场外,还可以参与其他行业的投资。
此时,各类注册商标的重要性凸显出来。从这个角度看,各类注册商标一方面反映了企业强烈的品牌意识和发展战略,另一方面也表达了企业的品牌理念、发展理念和企业做百年的奉献精神。
如果国内企业想在欧洲发展,他们选择注册马德里商标还是欧盟商标?今天小编就和你谈谈这个问题。马德里商标和欧盟商标欧盟商标:欧盟商标是指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根据《欧共体商标条例》(CTMR)规定的条件注册的商标,在欧盟境内有效,用于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截至2013年7月1日,欧盟已扩大到27个国家(英国已选择退出欧盟)。需要指出的是,欧盟商标制度与欧盟国家的单一东莞商标注册并不冲突,申请人仍可以直接向特定欧盟国家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该企业是否在马德里申请国际商标注册?还是欧盟注册?马德里商标:马德里联盟成员国之间的商标注册。一般来说,商标国际注册是指商标在马德里的国际注册。”“马德里联盟”是指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组成。欧盟商标保护范围的差异:欧盟包括27个成员国。只需申请一次欧盟商标。在成功应用后,它可以受到这27个国家的保护。
马德里商标:保护区的范围于申请人指定的国家。可以指定的国家包括加入《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协定》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国家、地区和有关区域组织。目前,共有121个会员国。具有不同欧盟商标资格的申请人:欧盟商标申请人不限于欧盟成员国国民,也可以申请加入《巴黎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其他国家国民。马德里商标:申请人必须是成员国的商业实体、个人或其他组织,并且必须根据所申请或注册的原产国商标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出申请。
就中国而言,在申请马德里商标之前,申请人必须取得自己的商标注册证或商标受理通知书。申请人选择在欧盟保护注册商标的范围于欧盟27个国家,但对申请条件的要求相对较低,特别适合只在欧洲发展的企业。马德里注册商标又称“国际商标注册”,具有广泛的保护范围。一个申请可以指定所有成员国,申请费用低于一个国家,因此在世界上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如果企业只需要在欧盟成员国寻求商标保护,建议申请欧盟商标。当然,如果你想让商标受到更多国家的保护,申请马德里商标是一个可靠的选择。
工商总局出台的新政,就是为了遏止恶意抢注及商标炒作的现象进一步扩大。从2007年国家工商总局为了遏制商标恶意抢注出台了《自然人办理东莞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根据这个规定,任何人都不能再以自然人的名义申请商标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转让等申请事宜,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一)负责人的身份证;(二)营业执照。
二、个人合伙可以以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或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文件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一)合伙人的身份证;(二)营业执照;(三)合伙协议。
三、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一)签约人身份证;(二)承包合同。
四、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一)经营者的身份证;(二)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五、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六、对于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标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七、办理转让商标注册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参照上述事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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