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续展的注意事项
作者:东莞昌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6-21 08:14:03
近几年,知识产权争端越来越严重,商家的权益之争也越来越白热化。我国正在向知识经济型社会迈进,但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却没有做好相应的措施。知识产权作为潜力巨大的资产,它影响着一个企业,甚至是国家的经济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将越来越重要,形势也越来越严峻。韩寒联合上百名作家联合控告百度文库侵权,华语音乐的集体维权等,都无一不促进着知识产权保护的行进步伐。但大多数人,对于知识产权,对于商标保护都没有明确的意识。一些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因为各种原因,不注重东莞商标注册和保护,等别人商标注册后再来要求其停止使用的时候,才意识到商标保护的重要性,但是为时已晚。
来比较有争议的“斯诺登”商标注册就是一个非常现实的例子。据悉,8月中旬,北京一家科技公司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要把“斯诺登(英文Snowden)”注册为一种环保电动汽车机密技术的商标,商标局已经受理。不管这家公司能不能注册成功,但是他们的这种商标意识和商业嗅觉是值得企业借鉴的。早在2009年,“斯诺登”已经被一位福建人注册为服装的商标,这就让这位商人在企业发展中占据了先机。
很多商家、企业在东莞商标注册完成后会获得一个商标注册证。但是虽然有这个商标注册证,但是由于对商标法律意识浅薄,而且对商标法律理解不全面,不知道商标注册证的法律效益。今天我司就给大家说说商标注册证的法律效益。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当一方以注册商标作为某种证明,或者作为无形资产合资合作入股时,当事另一方切莫仅凭对面的商标注册证就认为该商标合法有效。
商标局依照《商标法》设置商标注册薄,记载注册商标及其有关事项。企业应该首先向商标局查询商标注册簿来了解有关事项和该商标真正的法律状态,在做出决定。同样在商标执法部门执法时也需要先查询商标注册薄再做出有关决定。尽管《商标注册证》本身并不能表明商标的真实法律状态,但是商标注册证还是有法律效力的,作为一个由商标局下发的证书,伪造或者变造的依旧会承担刑事责任。
《商标注册证》是注册商标的法律凭证。商标注册人在印刷其注册商标,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他人的商标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商标诉讼时都需要出示《商标注册证》。
商标监测是维护商标权利的主要方式之一,通过国际商标监测,可以获悉各国与权利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新公告商标,既可以及时阻他人不法抢注以阻碍企业的品牌发展,也可以及时阻止他人“傍名牌”以削弱企业的品牌影响力。
一、商标监测定义:
1、以自己注册的商标为保护对象,对商标局发布的初审商标公告进行监测。2、对某些商标的法律状态进行监测。
二、商标监测的目的:
1,发现其中与自己注册的商标近似的,可能与自己注册的商标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的初审公告商标,及时在公告期内对近似商标提出异议,阻止其注册。2,观察某些商标的法律状态(如同行竞争者的),还可以了解同行业其它企业的经营、发展动态,及时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
三、商标监测的方式:
1、通过自己不定期监控对比自己持有的商标与商标局的《商标公告》(每月四期,每期数千条)当中的商标数据,发现近似商标或对自己品牌商标可能造成影响的商标并进行异议,对自己的商标进行保护。表面上省钱,但效率低、漏洞大、监测效果差,实际风险成本高、错漏率大。2、律师事务所协助商标监测由于许多律所建立了专业的商标代理团队,对商标监测也相当的专业化,并且在专业软件的辅助下能够达到比较好的监测质量,降低风险,提高效率。3、委托国家商标局认可的大型代理组织进行监测。表面上要支付固定费用,但监测质量好、实际风险成本低、效率高。
所谓商标的显著特征(又称显著性),即是指商标易于区别含其他商标的商品、服务等的可识别性和独特性,消费者可以凭借该商标特征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特点、信息等。商标的特征越显著(即具有独创性的显著特征),其区别作用就越大,越有利于一般消费者识别。此处所指的独创性,是指靠智力所确定的非常见常用的字词、图形及其组合,属于大众化的常见的花鸟虫鱼、吉利语言或其他事物一般缺乏独创性。由于对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实行的是否定审查方式,而且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涉及范围非常广,法律无法回答那些商标具有显著性的问题,所以只能列举一些不具有显著性的情形和例子。一般情况下,以下几种商标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
(1)以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
(2)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
(3)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
(4)以地理名称作商标的(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有例外);
(5)商标的文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用繁多称谓的图形;
(6)以极其简单的几何图形、以普通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如一条直线,一条曲线,一个规范的三角形、或圆等)所构成商标全部或主体部分的等;
(7)使用国家或行业颁布的统一专用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不具备显著性的。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商标设计虽然要注意显著性问题,单一个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在很大程度下取决与使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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