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专利申请有禁忌吗?
作者:东莞昌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6-17 08:02:57
充分有效发挥注册商标应有功能、商标作为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在现代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当前,我国正处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大力开发和利用商标资源,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国家,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我国商标法自1982年颁布以来,在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企业拓展国内国际市场、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该法实施30年来,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商标事业的蓬勃发展,有效地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的良好秩序,使我国东莞商标注册、管理和保护工作与国际水平快速接轨,为经济社会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商标法有些内容出现了不适应实践需要的情况:商标注册程序比较繁琐,商标确权时间过长;驰名商标制度在实践中出现偏差;恶意抢注商标情况比较常见,商标代理活动不够规范,商标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现象比较严重;商标侵权尚未得到有效遏制,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有待加强等等。为了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商标制度作用,更好地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服务,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对商标法作出第三次修改。
本次修改认真总结了现行商标法的实施经验,针对新情况、新问题,适应新需要,从适当增加可以注册的商标要素,进一步简化商标注册、审查程序,明确规定商标审查时限等方面,为方便申请商标注册、更充分有效地发挥商标应有功能,提供了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从强化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禁止性规定,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规范商标代理行为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保障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制度规定;从增加应追究法律责任的商标侵权行为种类,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等方面,进一步强化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诚信,是对一个人的基本要求之一。做人要诚信,经营更需要诚信。目前商标注册领域,不正当注册行为时有发生。把诚实信用原则写入商标法,能够引导商标当事人诚实守信,正确注册和使用商标。商标确权机关在案件审理中,也可以据此原则,正确把握立法本意,合理确定审理标准。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又需要结合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只有这样,法律才能保证其生命力,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商标法的这次修改,对于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的有效实施,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商标与企业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不同的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白热化,稳固的消费市场对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所以如何让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在众多的产品中被区分开,是每个企业都在思考的问题。而在众多的经营因素中,商标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推动因素。同时作为企业和社会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标的重要性同样不容忽视。
知识产权是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代表的是一个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商标是企业重要的信息资源和竞争武器首先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商标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信息资源。
商标能传递出产品的来源信息,消费者根据商标能很快的分辨出提供某类商品或服务的企业,从而做出判断选择相应的商品或服务。因此,商标代表了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标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商标表明了企业对其提供的产品有承担产品质量的责任。这种责任和态度凝结在商标内,不仅代表了企业的形象和信誉,同时也是维系消费者的纽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标也是企业强有力的竞争武器。
本质上来说,商标是用以区别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标志,而这种标志在某种程度上也代替了企业在市场中竞争。企业利用广告宣传、价格竞争等方式进行营销,使自身提供的产品和自身商标建立起密不可分的关系,在市场中不断提升知名度,进一步推动企业发展,巩固并增加自己的市场份额,扩大市场占有率,形成稳定的消费市场。
商标是企业的文化结晶和无形资产另外,商标往往是企业文化的结晶,更是企业极其重要的无形资产。企业在不断地发展的过程中总结出自身的企业文化特点以及发展方向,并将这些融入商标中,形成了能代表企业自身形象和企业文化的商标,成为企业极为重要的无形资产。随着时间推移,商标往往还具有增值作用,这种价值是难以替代的。所以商标不只是一个图标、三两文字,也不只是商标两个字,更也不只是一个用以区分的标志,它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灯塔,承载着企业在不断发展中积累的文化,是企业举足轻重的无形资产。
商标更是一个企业发展的推动力和企业综合竞争力的体现之一,承载着企业的发展愿景,连接企业和消费者。商标与保护一个企业需要对其所拥有的商标进行正确有效地使用以创造出更多的经济效益,因此商标的保护也是每个企业不容忽视的。但事实上,很多企业在商标保护上并不主动,商标保护意识也不强,因此极易陷入商标专用权被侵犯的泥潭中。
虽然《商标法》也保护未注册的商标,但未注册商标必须满足《商标法》的基本保护要件。而商标的专用权只有商标在相应的国家机关(商标局)注册成功后才能取得。因为不清楚商标重要性没有及时进行东莞商标注册保护,从而需要付出极大代价才能挽回的例子比比皆是。
所以无论是一个刚起步的企业,还是一个有了一定基业的企业,都需要清楚地认识到商标对于一个企业的价值意义和商标注册对保护商标的重要性。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商标,它是企业综合竞争力的体现之一,也是企业在激励的市场竞争中的有力武器。
东莞商标注册公司明确告诉大家,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可以向我国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法》第1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根据有关解释,此处的国际条约主要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该公约第3条规定了国民待遇:公约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公约其他成员国相同于其该国国民的待遇;即使是非成员国国民,只要他在公约某一成员国内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亦应给予相同于该国国民的待遇。因此,商标注册公司认为只要是《巴黎公约》缔约过国民或者在任一成员国内有住所和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都可以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
另外,《商标法》第18条规定:“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因此,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我国办理商标事宜,不能自行进行,而要委托我国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这样规定,主要是出于商标局向申请人送达相应的通知、文件,以及申请人提交说明、答辩的便捷考虑。这一点我们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条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到。按该条规定,如果外国人和外国企业是在中国有经常居住地和营业场所,则可以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无须委托商标代理组织。
大多数人在注册商标时都会遇到一些问题。他们以个人或公司的名义注册。他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哪一个更适合企业事实上,无论你在申请注册时使用何种身份关系来注册商标,两者的法律意义是平等的,高低不分,因此,注册商标可以以公司名义或个人(非自然人,必须具有个人营业执照)。
所有权属于公司。企业法人或者股东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公司撤销商标的,商标无效,公司财产需要清算;公司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商标也需要变更,否则商标将被撤销。
所有权属于个人。但在申请时提供了个人营业执照副本。注册成功后,所有权归个人所有,以个人使用为主导,身份证不变。公司注册决定商标使用的,个人注册权相对集中。个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申请人为公司。地址是营业执照上的地址。注册商标应当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如果地址有任何更改,应该更改地址。个人申请商标是个人,地址也是身份证上的地址。每个人的身份证都是不变的,所以商标是不变的,相对稳定。个人申请人可以以负责人名义或者个人营业执照名义申请东莞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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