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商标注册_专利申请

东莞公司商标变更可以撤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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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公司商标变更可以撤回吗?

作者:东莞昌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5-06 08:47:18

东莞商标注册异议程序分为异议,再异议两审终结。异议裁定由商标局做出,终局裁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经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这是商标局对自己初步审定商标征求公众意见,以提高审查质量和保护己注册商标的利益。对于初步审定公告提出的异议,由商标局听取异议双方陈述事实和理由,予以裁定,并以异议裁定书形式详细陈述意见,送达异议双方。

商标注册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复审。但必须在收到商标局异议裁定书十五天内提出。这就是“再异议申请”。再异议申请须一式两份,评述事实和理由,并附有关的商标图样。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复审申请后,要听取再异议双方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请再异议双方对质和口头辩论。然片由委员讨论,以多数意见做出终局裁定。原异仅人理由成立时,撤梢原初步审定的商标,申请人理由成立时,维持原初步审定的商标,并予以核准注册。

商标局开展打击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而含有不良影响的商标正是《商标法》的禁止性条款的范围之内:第十条(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因此未注册商标应该注意:不良影响的问题。

商标的使用,不应该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如含有下列因素的: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不过说实话,即使您的商标还没注册,但是已经大规模使用了,最好还是注册一个吧,免着您的商标被他人注册了,这样损失就大了,毕竟咱们说实话注册商标的价格才800元,希望大家重视对商标品牌的保护,对自己企业产品的发展有很大的帮助。

随便中国对专利的高度重视,申请专利的人越来越多,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单位,都加入了申请专利大军中来,这是为什么呢?下面我们一起看看申请发明专利的好处。

1、拥有一项受《专利法》保护的技术成果,而不怕“泄密”,不怕因本单位技术人员的“跳槽”使技术成果流失。

2、增加了无形资产的存量,提高了企业的品位。公司有专利,在并购或者转让时候,同比价值更高!

3、可独家“垄断”专利产品销售市场,独自实施专利,获得经济效益。据说,在淘宝平台,可使用专利投诉山寨产品时使之下架,淘宝店主了听了是不是有了新春天了!

4、通过转让专利技术或实施专利许可,获得经济效益。

5.可以利用专利技术作为产品宣传的卖点,提高产品档次。

6.专利权可以用来质押,向银行贷款;或作为保证进行融资。

7.公司专利的数量达到具一定时,可申请科技企业享受政府税收、出口贸易等优惠政策。具体地比如申请高企,企业所得税从25%降到15%,开公司的朋友都明白这个厉害吧!

8、部分城市有专利奖励,比如笔者所在的江苏盐城大丰市,实用新型专利奖励为每笔1千元,这是实实在在的物质奖励,基本能补贴申请所花费成本。

9、学生申请专利,高中生有利于自主招生,大学时候有利于申请科研单项奖学金等

10、老师等职业申请专利,可在评职称时候起一定辅助作用。

同一种商品和类似商品是东莞商标注册、使用、保护中的重要概念,也是人们不太清楚和容易搞混的概念。实践中,对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除从商标的读音,含义及整体结构判断两商标是否相同、近似外,还必须看两商标是否使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因此,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

(1)同一种商品是指名称、用途、功能、原料或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的商品。一般来说,名称相同或者名称虽然不同,但所指的商品相同的自然是同一种商品。如足球与足球名称相同属于同一种商品;防水足球与足球、自行车与脚踏车名称虽不同,但所指商品相同,故也属同一种商品。另外,商品的原料、外观不同、但从销售用途、生产工艺等情况看,两者本质上具有同一性的,也属同一种商品,如彩色电视机与黑白电视机。因此,使用、保护中同一种商品和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相同商品的概念不同。如人们通常的观念中,三极管和二极管以及纯平显示器和液晶显示器不是相同商品,但在商标法律关系中,两者属于同一种商品。

(2)类似商品是指功能、用途、原料、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大致相像特征和一定共性、或相关公众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形成混淆的商品。如裤子、衣服、浴衣、大衣、皮衣、茄克、二极管与三极管等,他的名称不同,但在用途、功能、销售渠道及所用原料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共同性质和联系,属于类似商品。如果这些商品上使用相同和近似的商标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同一企业生产的商品。虽然国家商标局编印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工具书,但他也是日常区分类似商品和服务的参考。

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每一个大类下的类似群组内的商品互为类似商品,如第3大类中的第一类似群组内的26个商品均为类似商品。各类似群组间的商品原则上不类似,如有类似则在各类似群组后另外标明需要注意的是同一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因其不同的用途、不同的功能而不一定类似,如《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大类中的肥皂与牙膏、第5大类中的人用药品与农药,第9大类中的电视机与电池等,他们都在同一个大类别中但却不是类似商品。

而不同类别的商品之间可能因其相同的用途、相同的功能而构成商品类似,如《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第5大类的医用营养品与第30大类的非医用营养品类似,第8大类的卷发用手工具(非电),烫发用铁夹与第9大类的电热卷发器类似,也与第11大类的电吹风等类似。甚至商品与服务也类似,如第12大类的陆地车辆与第37大类的车辆维修、第3大类的洗发水与第44大类的美发服务均为类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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