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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有哪些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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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有哪些技巧?

作者:东莞昌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07 08:09:14

东莞商标注册中,商标注册类别的选择是很有学问的。如果不能科学规划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案,就不能充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利益。毕竟,商标注册的目的,不管是对个人还是企业,主要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品牌利益。如果你的产品或企业属于医疗服务行业,你应该如何规划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计划?

根据我们多年的知识产权保护运作经验和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案规划,建议医疗服务行业在商标注册申请中选择以下商标注册类别。3501广告/样品分发/广告/计算机网络在线广告/点击付费广告3502酒店业务管理/通过网站提供业务信息3503为他人购买(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营销3506计算机文件中的数据检索(其他)4209技术研究/为他人研发新产品/质量检验/质量评估4220计算机软件设计/将有形数据或文件转换为电子媒体/文件数字化(扫描)4401医疗诊所服务/医院/医疗援助/物理治疗/医疗护理/远程医疗服务/药剂师配药服务/治疗服务/医疗设备租赁4501夜班警卫服务/安全防盗报警系统监控4502社会护送(公司)/社会公司/临时婴儿护理0501浴液治疗剂/医用药物/医用生物制剂/医用诊断剂/外科和骨科骨粘合剂/医用佐剂/医用生物标志物诊断剂0901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磁识别卡/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集成电路卡/智能卡(集成电路卡)/可下载图像文件可下载计算机应用软件以上分类仅供参考。

当然,你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增减。如何科学选择商标注册类别,更好地保护其知识产权。

我们知道商标分很多类别,类别不同,代表着商标的作用也不同。那么商标多类注册有什么好处呢?对于这点,就由注册公司服务平台为您讲解。多类东莞商标注册有什么好处?

第一:企业的发展必要性我们知道,企业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产业,比如我们前期是做保健品,也许在若干年后,企业发展壮大,想要做马桶,但是自己的经营范围中却不包含这个,而且由于商标注册并没有选择多类商标注册,就会导致自己使用多年的商标在马桶领域被他人注册使用的情况,所以,从企业的发展的必要性来看,商标多类注册必不可少。

第二:避免恶意抢注我们知道,商标恶意抢注一直都是比较严重的。当我们的企业壮大后,就会有很多的企业转空子,注册一些我们企业还未注册的领域商标,这个时候企业商品名称就会被他人注册使用,例如康师傅是方便面,如果放在马桶上注册了商标,势必对康师傅声誉、销售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从这两条来看,多类商标注册是一个企业发展必备的条件。

我们知道,我国著名的大都市,的企业都会努力宣传自己的公司品牌,那么东莞商标注册就是不可缺少的工作内容了。那么商标注册我们怎么选择厉害的代理公司呢,我司告诉大家。

第一、需要先看下商标注册机构是否是在国家商标局有正规备案,大家可以去国家商标局网站进行查询备案的,大家可以随时咨询我们,我司为你服务。

第二、大家在选择商标注册代理机构的时候,在工商局网站是否正规注册。

第三、在选择商标注册公司的时候,需要参考下注册公司之前的商标注册年代理量与商标注册通过率。商标注册通过率高以及商标注册数量多,说明该商标注册公司的实力强,技术好。

第四、商标注册公司应该是有专业的售前与售后服务团队。可以非常及时有效的解答客户的所有问题,这样能够让大家觉得是非常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

第五、商标注册公司最好是在办公,而且最好同时在国家商标局附件办公的,这样可以在非常短的时间之内取得联系与沟通,及时解决问题,提高商标注册效率。

第六、商标注册公司每月或者每段时间应该有各种技能的培训与提升。这样才能整体提高业务水平以及公司整体的技能水平,不能够被同行拉下。

商标权人在对后注册商标提起争议裁定,应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递交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正、副本各一份,内容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争议商标和被争议商标的情况,申请争议裁定的理由、事实和证据等。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争议裁定申请后,通知被申请人限期答辩。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事实和理由并经核实的基础上,依法对争议的注册商标作出权属裁定。

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应当满足的条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有两种结果:申请人提起争议裁定的理由成立,应宣告被争议的注册商标无效,被争议人应限期交回东莞商标注册证,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自公告之日起终止,其商标权从核准注册之日起消灭;申请人提起争议裁定的理由不成立,应驳回申请,维持被争议的注册商标。该裁定结果最终也会录入中国商标网的信息系统,在其网站进行商标查询就能了解详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以书面形式送达争议双方和商标局。

争议双方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争议裁定程序中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当指出的是,我国商标法在修改前,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规定为终局决定,没有赋予当事人以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这不仅不符合国际公约关于商标确权的通行做法,而且也有违我国的法治原则。根据现代社会的法治原则,大多数国家均实行商标确权的司法终审制,即由司法机关决定商标权的最终归属或商标权的存灭。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62条也明确规定,有关获得和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中作出的终局行政决定,均应接受司法或者准司法当局的审查。因此,我国修改后的《商标法》改变了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作为终局裁定,当事人不能向法院起诉的做法,规定不管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作为一审程序,还是作为当事人对商标局决定不服提起复审的二审程序,凡是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都可以向法院起诉。商标确权制度的这一重要改变,反映了我国法治的日益完善,使我国商标保护制度与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及国际通行做法更趋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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