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商标注册_专利申请

企业专利注册办理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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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专利注册办理的步骤

作者:东莞昌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17 08:16:51

公司申请注册商标,商标就是公司或企业的重要财产,是区别与其他商品的重要标志,也是用户辨认的最重要方式之一,那么公司申请注册商标是怎样的?

一、东莞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商标注册的我国申请人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时商标将按照其所属国与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对等原则办理。

二、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构成要素;

2、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显著性;

3、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标志;

4、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5、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今天是第16个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昨日上午,中级人民法院多名权利人,用亲身经历,感谢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面向社会通报了2015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权利人感谢法律保护郑德春是墙体防水对拉螺杆的专利权人,在2009年1月取得了该产品专利,同年授权广天建材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和销售。

之后,市场上逐渐出现许多侵权产品,不仅使专利产品的销售受到了影响,也因侵权产品质量上的残次让使用者对这类新型产品产生排斥心理。2015年,无奈的郑德春只好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

维权中,80%的建筑单位和建筑劳务单位等侵权使用者,都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诉讼过程中情绪也十分激动,直到法官耐心细致讲解法律法规后,才有了正确认识。最后,法院判令对方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郑德春损失3万元。

商标是企业进驻市场的基本保证,可以帮助企业推广自己的品牌和产品,并且还能让商家们的标志,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所以从任何时候来看,商标也对企业的作用都应该是很大的。但对某些商家来说,商标他们或许只是听过,而并没有实际去进行注册,也不知道商标能给他们带来怎样的收益和好处。那么下面我司小编便将企业注册商标的好处总结了下面这几个方面,大家快来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为什么要注册商标呢?1、商标它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出处的作用,引导消费者认牌购物或消费。2、它可以促进生产者或经营者不断提高或稳定产品或服务的质量。3、它是企业品牌的基础,有利于市场竞争和广告宣传,是企业信誉和质量的象征。4、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5、是申请国家免检、省市名牌、驰名商标、质量认证的前提条件。6、可转让,加盟,连锁。7、企业竞标的条件。

二、注册商标的好处有哪些?

1、入驻市场的基本保证上述中小编便跟大家提到过,商标的其中一个作用,就是可以帮助商家推广和保护品牌,至少不会被别人侵权,或者是在被其他人侵权的时候,能够有力量和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一个企业创建的品牌越是响亮,被他人模仿和偷着使用的概率就会越大。除非企业的商标没有经过注册,但却已经达到了驰名商标的地步,这个时候获得法律保护的力度就会大上许多了。

2、是企业的巨大的无形资产任何一个商标经过注册后,都会拥有商标权,而商标在企业家们经过使用和推广后,更是会具备一定的商业价值,这个价值就是商标的公众知名度和它带来的影响力。特别是在行业内,排行在顶端几位商标,只要是在国内,那么它底下的产品无论是放在哪里,都是能够带来巨大销量和被消费者所追捧的。这个时候,商标就成为了商家们的无形资产,被用于转让或质押贷款,都能够给商家带来很大的收益。

3、入驻天猫、京东等商城的必需知产假使企业的主营业务是依靠销售产品而非提供服务为主的,那么这个时候,要进行市场战略布局,多增加销售渠道,天猫和京东等大型的商城平台,就是商家们首要考虑的地方。但商家们需要知道的是,假如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知产,那么便是无法达到入驻标准和条件的,缺少商标资质,天猫和京东都不会允许这样的企业入驻。

4、便于消费者认牌购物。

5、东莞商标注册人拥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6、通过商标注册,可以创立品牌,抢先占领市场。

7、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可对其价值进行评估。

8、商标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给他人使用,或质押来转换实现其价值。

9、商标还是办理质检、卫检、条码等的必备条件。

10、地方各级工商局,通过对商标的管理,来监督商品和服务的质量。

上海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将被告上海精学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学公司)、成都科析仪器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析公司)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诉称两被告将其在业内享有相当知名度的企业名称简称精科恶意注册为相同行业商标并予以使用,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诉请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两被告辩称,科析公司系精科注册商标权利人,其对精科商标的使用依法受保护。相反,原告在其产品和包装上标注上海精科的行为构成对被告的商标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在被告科析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商标前,上海精科和精科已作为原告企业名称的简称予以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实际具有商号作用,应视为原告的企业名称予以保护。被告科析公司将原告在先使用的企业名称简称精科注册为商标并予以使用,被告精学公司经被告科析公司许可在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上使用精科商标,上述行为均构成对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侵犯,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法院指出,对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他人在后擅自使用该知名企业简称,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产生混淆,应当适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关于企业名称保护的规定而予以法律保护。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侵权行为的判定。

肯定了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案件的法院主管权限,明确了司法裁判上企业名称概念的外延,并不意味着不正当竞争侵权成立。对涉案类似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纠纷的审理中,侵权行为的判定还应当在具体特定背景之下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各项要素。这些要素彼此关联,相互作用,有的案件涉及全部要素,而有的案件可能只涉及部分要素,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应当通过各项要素的综合考量,识别不同要素的相应权重,在动态中把握和贯彻公平诚信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以下就部分事实要素简单予以介绍:

1、关于商业标识的知名程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名称的保护区别于一般民法保护,应当以知名为条件。国外以及台湾地区类似法律均以国内周知或者以相关大众所共知等限定受保护的企业名称。根据权威性的学理解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文虽未对此明确说明,但这是应有之义。鉴于商标地域范围的全国性,企业名称知名的程度不能局限在某个较小的区域,如果不是在全国范围内家喻户晓,至少应当在东莞商标注册商品类别的相关行业内全国知名。

2、关于商业标识取得权利的时间先后。商标注册保护在先权利是处理权利冲突纠纷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是这项原则的适用并非绝对。商标和企业名称同为商业标识,前者在于区分商品来源,后者在于区分市场主体,两者的基本功能均在于指示来源,分别具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如果前后商业标识取得权利的时间间隔较短,就不能机械适用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而应当全面考察案件事实,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做出判断。

3、在后标识取得权利的意图。被告的主观意图比较难以直接证明,但是从被告企业筹办、设立的情况以及在后标识权利人对在先标识的认知事实等有助于间接做出判断。精科一案的证据就表明被告科析公司与原告精科公司同是一家科学仪器仪表产销企业,其早在2001年8月前即与原告精科公司存在经销关系,其应当知晓被上诉人在科学仪器仪表行业内简称上海精科、精科公司,但其仍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精科商标,这就表明了被告科析公司在注册精科商标时的主观意图。

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2010年年度报告中明确,将在先使用而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企业字号申请注册为商标并予以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侵犯在先的企业字号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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