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企业商标转让有禁忌吗?
作者:东莞昌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1-04 08:43:12
在我们把东莞商标注册成功以后,一定要记得有理运用。也就是说不要不屑一顾,更不能不当回事,一定要时刻仔细被撤三的风险。根据国家的商标法的规章,在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惯用名称或者是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无论单位或者是个人向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如果真的是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并且使用者开始是没有及时处理情况的话,也没有准时提交商标的使用证据,那么商标就会被撤销。
在我国规定在持久不使用商标,是要被清理的。这样也是为了让商标资料能够得到合理运用。但是如果商标使用人提供了可靠的数据以后,还有使用记录。商标是不会被撤销的。是不会撤销一个合法并且已经注册的商标。
一、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用以说明系争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切合以下要求:
1.能够显示出的系争商标标识;
2.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使用在使用的商品/服务上;
3.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允许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能够展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
5.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二、以下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在商标注册信息的宣告和商标注册的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没有在商业领域当中使用。
3.只是当作赠品使用。
4.只是当作转让,没有很实质的使用5.仅仅是把商标注册当作一个目的,只是象征性的使用。
五、以下提供的资料,是不能算真正意义上的使用商标:
1.只是以商品销售为媒介的合同形式,或者是只是供应服务的协议以及合同书面的证言,没有很实在的资料;
2.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六、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是出现被撤三的情况,除了提供真实的凭单外,还有以下情况也是在三年不使用商标被视为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余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商标法》中“商标撤三”的规定,之所以会这样规定,还是为了方便商标资源,也是让商标的价值得到更好的体现,同时清除商标搁置的情况。只要你们是在商业活动当时公开。真实使用了商标,这肯定是不会被列入撤三队列当中。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也没有违背规定,也不用太过于担心。只是公司在在注册商标的时候还是要有一个“撤三”意识。只要做好保护措施,相信你们是肯定不会列入队列当中的。
在当今社会,创业可能是许多人的合资企业,也可能是一场单打独斗。修改前,公司法规定公司至少有两个股东,创业者以亲友为名义股东,象征性地占有少数股权,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实施后,这样的企业家不再需要拉名义股东,因为他可以自己成立一人公司。
这是公司法上的一大进步。过去,只有国有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普通人无权成立一人公司。现在大家终于可以享受国民待遇了。现在企业家可以坦率地说,“这家公司是我的”,因为这是法律所确认的。你可以到工商局去查他的公司档案,确实是他一个人投资的。一人公司的成立也可以避免很多麻烦。公司决策简单灵活,不受他人约束。它能在不断变化的情况下迅速做出反应。
一人公司的成立也可以省去很多矛盾。在过去,这会导致亲戚朋友的反对。因为人们在利益面前的思维是要改变的,而当名字注册的时候,他们不会愿意仅仅注册;而不是名字,他们只能同甘共苦,不能调和。当公司发展良好时,各种观念应运而生,由此产生的矛盾纠纷和诉讼不可避免。考虑到一人公司的好处,我个人并不期待一人公司。当然,这并不是说制度设计不好,不看好有实力的公司,而是只针对个体企业家。因为在过去,大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他们想吸引股东、子公司和孙子孙女。结果往往是投资关系不明。现在可以很清楚地定义它了。
但对于个体企业家来说,个人投资者习惯于将公司财产与股东自己的财产混为一谈。由于股东之间缺乏相互制约,一人公司更容易产生混淆。公司财产容易成为股东的自有财产。当公司财务状况不好时,对投资于公司的个人资本没有很好的界定。混乱的结果很容易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公司制度的基本特征是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只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直接承担责任。当公司资不抵债或面临解散时,投资者会尽力转移公司资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修订后的新《公司法》不仅允许设立一人公司,还建立了五项风险防范制度:一是对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金确定原则,一人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必须一次性足额缴纳;二是,一人公司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进行公示。
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人公司,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公司,实行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自身财产相互独立。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丧失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商业伙伴从公司营业执照上可以清楚地看到其贸易伙伴是自然人独资公司。在商业信用普遍缺失的情况下,有多少人有足够的勇气与自然人独资公司开展业务?
此外,投资者必须证明资产不是混合的,否则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面对如此严格的举证责任,我想很多创业者可能还是要以注册股东的身份来吸引亲友。解决这一问题,当然不是要废除一人公司制度,而是要建立严格的诚信体系,打击不诚信的人,营造诚信的经营环境。
企业申请专利不仅仅是拿来看的,更时具有实际价值的,充分利用自己的专利,既可作为“盾”保证自己的市场份额,也可用作“矛”打击竞争对手的侵权行为,愈演愈烈的专利大战更是证明了专利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申请专利可以更加有效的保护自己的产品,防止被别人模仿,那么在申请专利初步审查的范围有哪些呢?
1、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违反国家法律和公共利益或妨害社会公德的情况,或者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主体是否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申请主体的资格;
2、专利申请是否包含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以及这些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规定的撰写要求,以及其书写格式和签署等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3、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单一性要求,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即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专利申请主题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发明的定义;
5、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手续和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6、专利申请是否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了相关费用。
以上是关于申请专利通过上文的介绍,想必大家了解到了申请专利初步审查的范围,只有了解了这些才能更好地进行申请。
商标法侵权的情形,商标专用权是一种财产权,得到法律的保护;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也是商标管理秩序所依法维护的。那么商标法侵权的情形有哪些?
(1)未经东莞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里所称的同一种商品是指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类似的商品是指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生产经营者等方面,易使消费者难于辨别其来源而产生误认、误购现象的商品;相同商标是指在视觉上无差别或差别甚为细微的商标;近似的商标是指对商标进行整体比较,不易辨别,使消费者产生混同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是指作为商品的销售者不应当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如果销售就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里应当强调的是,商标作为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它的有形载体是商标标识,商标是通过商标标识发挥识别商品的作用。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项侵权行为的产生是由于在经营行为中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而更换商标,所谓经营行为是将商品更换了商标后再投入市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也属于是商标侵权行为。这一项是概括上述四项不能包含的其他商标侵权行为,从这一项规定中表明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最基本的特征,就是给他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是否造成损害是是否侵权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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