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企业专利申请的可选方式
作者:东莞昌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21 08:47:52
公司注册的类型都有哪些?据了解很多想要开始创业的朋友在注册公司的第一步就开始出现了疑问,这么多公司的类型到底应该注册一个什么样的公司呢?下面小编帮大家总结一下这个问题。
首先和大家一起先来了解一下公司的类型都包括: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私营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私营合伙企业六种,但是注册的时候也并不是想注册什么就注册什么的,都是有一定的条件的。
一、有限责任公司首先来了解一下注册有限责任公司需要符合的条件都有什么?1、首先要有公司的章程、公司名字和有1到50个股东出资成立。并且对于注册资本也有一定的要求,如果是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完,如果是以科技开发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还有就是以批发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还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和有限责任公司一样,注册非公司企业法人,也需要有公司的章程以及办公的地址。另外对于注册资本也有一定的要求,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三万。还需要有自己的财务制度,自负盈亏,以及相应的工作人员和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范围。
三、个体工商户:国家规定,只要是有经营能力的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都可以可以申请个体工商户。并且申请人必须有资金、技术、经营能力以及最重要的经营场地等才可以。
四、股份有限责任公司:1、想要申请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满足有5人以上的发起人,并且其中一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并且必须要经过政府审批才可。2、公司的发起人,必须规定认购的股份,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并且注册资本是公司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五、私营合伙企业:注册私营合伙企业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书面的合伙协议,并实际缴纳出资和公司的名称和经营场所。
六、私营独资企业:和上面的其他形式一样,私营独资企业也需要有企业名称、出资、虫也人员以及经营场所,并且投资人必须是一个自然人。
随着政策福利越来越好,国家也鼓励创业,所以每年都有很多人想注册公司,但有不少人又不了解注册公司需要准备哪些资料,也不清楚注册公司地址注意事项有什么,因此,下面就由我司小编给大家讲一讲在注册公司需要准备些什么?
一、注册公司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1、准备三个公司名称理由是你申请的公司名称,可能与在先公司名字重名,所以有三个名称好做备选
2、提供相关人员身份证信息包括股东、法人、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监事的身份信息。尤其要注意,监事不能与法人、董事长、总经理、董事重名;有些城市工商管理部门如提供网上全流程成立公司的,要提供股东、法人、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监事的四大行办理的U盾。
3、填写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所占注册资本比例、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可以参照同行来填写。注册资本在没有特殊需求的情况下,不需要太高。股东占比根据协商好的比例来填报。公司经营范围的填写不要有前置审批的内容。
4、准备租赁合同,有些地方的工商部门要求严格的话,需要提供租赁凭证、房产证、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二、注册公司办公地址的注意事项:
1、税收负担要考虑: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所适用的税收政策是不同的。因此,应比较不同组织形式的税率和征收方法。并且,税收优惠政策是和公司以后的利益永远相关联的,享受到好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当于少交税,增加公司的收益,这是和公司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特定地区减免税优惠,也是考虑因素之一。
2、注册资本要考虑。实行认缴制后,注册公司的门槛降低了。但各股东的股份比例应该谨慎考虑,这会影响今后公司的运营管理。
3、股权比例要考虑。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比例是与公司以后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收益相关的.所以在公司注册之前就要确定,是一个人投资注册公司,还是与别人合伙注册公司,若是多人投资注册公司,投资者之间的股份比例如何确定要明确好,以减少以后的利益纠纷。
4、注册地址要考虑。注册公司时,必须有工商局备案的合法地址。不同类型的公司及不同的经营范围,对注册地址有不同的要求。从税负的角度考虑,有些地区有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也是选择公司注册地的考虑因素之一。
5、经营范围要明确注册公司时,经营范围必须要明确,以后的业务范围不能超出公司经营范围。以后的业务就不可以超过经营范围。如果经营范围不明确,以后出现经营范围问题,还需要进行变更。可以将现在经营的或者以后可能要经营的方面写进经营范围里。经营范围也受注册地的产业政策及注册地址的限制。
我们都知道,商标最基本的功能是识别,即将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商标的其他功能,如广告宣传功能、质量担保功能等都是在这一功能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而且只有在商标的识别功能能够正常发挥的条件下,商标的其他派生功能才可能发挥作用。保护东莞商标注册的识别功能或者说使其显著性不受侵害,就是对商标所有人的投资和商业信誉的保护,也是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即使其免受假冒、仿冒行为的误导,在商标的指引下,方便地购买到自己心仪的商品和服务。
通过对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商标法间接发挥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作用。所以说,保护商标的识别功能是商标法的核心任务,商标法的各项制度都是围绕确保商标识别功能的正常发挥设计的。商标的识别功能是通过商标使用而产生,并随着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频率等逐步强化。没有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商标,消费者难以将其与特定商品(服务)的提供者(商标所有人)相联系,也难以将其商标注册与特定商品(服务)的特定质量相联系,其识别作用也就无从产生。
商标的价值也是在商业使用中逐步积累起来的。无论从商标功能的产生、强化过程来看,还是从商标价值的累积过程来看,商业使用都是商标受法律保护最重要、最基本的条件。因此,从实质意义上讲,未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商标并不是商标法所要保护的商标,充其量不过是一个图形或者词组,如果其设计具备独创性,可以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而不能成为商标法所保护的商标。
商标作为商业活动中的识别性标志,具备识别性(显著性)既是法律保护的条件也是法律保护的对象,未经商业使用的商标并未实际产生识别作用,没有理由要求法律给予保护。因此,从理论上讲,通过使用取得商标权符合商标的功能和朴素的商业道德,是最公平的。注册取得原则将商标权的取得系于注册,易于诱发抢注、盲目商标注册等一系列问题。
因此,有人主张商标法应当改弦更张,采取使用取得原则或者注册取得与使用取得相结合。我们认为,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注册取得制度虽然存在易于诱发抢注等问题,但是,在贸易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在实现市场经济所追求的安全和效率两个重要的价值目标方面,注册取得较使用取得具有比较优势。
因此,商标法修改应当继续坚持注册取得原则,同时,通过制度设计限制其消极作用。综观各国商标立法,克服商标注册取得原则的弊端的基本思路是:在坚持注册取得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强调使用在商标保护中的作用来克服注册取得原则可能产生的消极作用。具体而言,一方面对未注册商标给予适当的保护,另一方面,强化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未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其受保护的程度受到限制,甚至会被注销。
使用注册商标时可以作改变吗?有朋友问我,怎么理解下面这条规定中“细微差别”的意思?注册商标是普通的宋体字,实际使用时是艺术字体,算不算“细微差别”?
这条规定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内容是这样的:“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我给不出这个问题的标准答案。一来,没有人给“细微”做一个标准定义,这个“细微差别”本身,在不同的情境下、站在不同角度、不同的人眼里的差别还真不是细微的。二来,在商标使用中,可能对注册商标做出了各种“细微”改变,变个字体,变个颜色,变个大小,变个组合方式等等,而且在确定是不是“细微”改变时,也常常需要结合商标使用商品、方式、背景等综合分析。
也就是说,需要适用个案审查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仅仅给出“变个字体”这一个条件,我真的不敢判断算不算“细微差别”。如果非要给一个确保没有法律风险的答案,那么最稳妥的办法当然是规范地使用,即,注册商标长什么样,就在商品上,标签上、包装上、合同上等一切使用中,都印上什么样的商标,一点也不要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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