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商标注册需满足哪些条件?
作者:东莞昌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15 08:40:17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是指马德里联盟成员国根据《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进行的东莞商标注册。一般来说,国际商标注册是指在马德里进行的国际商标注册。目前,有100多个国家加入了马德里体系。
一、对马德里商标的误解认为注册马德里商标具有普遍性是完全错误的。马德里只是一种知识产权联盟。你需要选择在马德里注册哪个缔约国。注册成功后,您只能在注册所在国受到保护。换言之,您只能在通过马德里注册的国家使用和受保护。认为国际注册证书就是商标证书是完全错误的。国际注册证书意味着马德里知识产权局已收到您的商标申请。这是马德里授权的证书。所有申请的国家都在一份证书上,该证书等同于接受通知的效力。
二、马德里商标的处理方法国内商标优先→提交国内商标局→领取商标受理通知书或商标证书→马德里知识产权局→逐项提交相应的国家商标局→国际注册证书马德里没有证书。两年后未被驳回的,视为成功注册。
三、马德里商标注册的优势当需要同时注册多个国家时,程序很简单:一般来说,商标申请人只需通过一个机构提交申请,使用一种语言(法语、英语或西班牙语),然后就可以向马德里协定的其他缔约方(国家除外)申请商标注册起源地。相对便宜的费用:通过马德里申请注册的国家越多,费用就越便宜。
四、马德里商标注册的弊端必须以国内商标注册为基础,即必须先在中国申请或注册商标。在马德里注册的商标名称和类别必须与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名称和类别一致;如果国内商标被拒,马德里商标将失效。
在一个国家登记没有那么多限制。没有商标证,国际注册证没有法律效力,亚马逊等电子商务平台也不承认。证明权的保护是非常困难的,不像一个国家注册了一个明确的证明,它很容易证明。马德里的程序非常复杂,提交过程非常缓慢,可能会有其他人急于注册商标。一般来说,要两年。中间如有拒绝或异议,需在当地找指定律师事务所,用当地语言提交审查意见。成本很高,基本上没有机会恢复。
马德里商标没有明确的通知。两年后未注册的,后期商标更换费用较大。在一个国家的登记将得到明确的通知,并随时了解进展情况,以确保每一步都能得到控制。总之,注册马德里商标的目的必须明确。一般情况下,不建议通过马德里注册用于电子商务的商标。
据英国《知识产权管理》杂志报道,世界知识产权欧洲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1至4月,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量为12,928件,较去年同期增长7.3%。主管商标、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事务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副总干事王女士表示,如果全球经济危机不再继续恶化,2010年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量有望稳步上升。
2009年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量较上年下滑15%,但目前各项数据显示,商标持有者在该领域的活动日趋活跃。根据2至5月份统计数据:德国以1,631件申请暂列首位;欧盟以1,431件位居第二,较去年同期增长26%;美国以1,337件暂列第三,较上年增长33%。此外,中国、土耳其和韩国的申请量亦出现大幅增长,涨幅分别为39%、52%和99%。
与此同时,欧盟国家提交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量均比上年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德国虽暂列首位,但较上年同期下降3.5%;比卢荷经济联盟、捷克的申请量亦分别较上年同期下降14%、33%和38%。据分析称,越来越多的欧盟国家通过申请共同体东莞商标注册寻求国际保护可能是造成下滑的主要原因。根据2010年第一季度的统计,欧盟企业共提交23,743件共同体商标注册申请,较去年同期增长32%。
我们都知道东莞商标注册是一个企业的重中之重,是企业良好开展市场的先决条件。是商战中的旗帜,对于商标注册公司是否靠谱主要看以下这些方面:
1、查看办公环境及公司员工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去代理注册公司看看其基本的办公环境,是否有记账部、开票室、财务部等设置。
2、查看公司成立年份经营时间越长的公司,往往有较多的经验,懂得如何更好地处理一些特殊情况,跟工商和税务部门,甚至的政府有着更好的关系,能为以后提供便利。注册过程繁琐。在公司注册的各个环节中,企业需要准备递交审核的材料由于公司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没有经验的企业在材料准备过程中可能需要反复整理核对资料,花费时间长。
3、查看营业执照,明确经营范围有些公司用“财税咨询”、“财税服务”等字眼作为经营范围,但其实根本没有代理记账许可证。
以上三个方面是关于看商标注册公司是否靠谱的介绍,另外商标注册前期工作主要是围绕如何增加审批成功率、后期方便使用等问题进行。
专利申请不具备单一性就得分案申请,一方面国家为了避免交一次性保护多项权利。那么,今天专利申请为您介绍分案的几种情况。一件申请有下列不符合单一性情况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包括分案处理),使其符合单一性要求。
(1)原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两项以上发明。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将该权利要求书限制至其中一项发明(一般情况是权利要求1所对应的发明)或者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对于其余的发明,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
(2)在修改的申请文件中所增加或替换的独立权利要求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不具有单一性。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在修改权利要求时,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增加到原权利要求书中,或者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修改权利要求,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替换原独立权利要求,而该发明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缺乏单一性。在此情况下,审查员一般应当要求申请人将后增加或替换的发明从权利要求书中删除。申请人可以对该删除的发明提交分案申请。
(3)独立权利要求之一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其余的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某一独立权利要求(通常是权利要求1)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导致与其并列的其余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甚至其从属权利要求之间失去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即缺乏单一性,因此需要修改,对于因修改而删除的主题,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例如,一件包括产品、制造方法及用途的申请,经检索和审查发现,产品是已知的,其余的该产品制造方法独立权利要求与该产品用途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显然不可能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它们需要修改。
上述情况的分案,可以是申请人主动要求分案,也可以是申请人按照审查员要求而分案。应当指出,由于提出分案申请是申请人自愿的行为,所以审查员只需要求申请人将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两项以上发明改为一项发明,或者改为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至于修改后对其余的发明是否提出分案申请,完全由申请人自己决定。
另外,针对一件申请,可以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针对一件分案申请还可以以原申请为依据再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针对一件分案申请再提出分案申请的,若其递交日不符合规定,则不能被允许,除非审查员指出了单一性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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