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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变更有哪些办理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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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变更有哪些办理途径?

作者:东莞昌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6-22 08:55:35

公司搬了新的地址一定要做好商标变更。商标变更是指变更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注册地址或者其他事项。那么商标变更有哪些办理途径呢?商标变更的手续如何办理,费用是多少呢?下面我们东莞商标注册小编就为大家解答:商标变更有哪些办理途径?

1、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变更需要准备哪些文件?1、变更申请书(根据申请办理的具体内容选择书式);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3、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商标变更的费用是多少?商标要做变更的话,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变更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变更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我司小编提醒:1、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2、如果要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则应当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按新申请商标对待,不能称为商标变更。更多商标变更问题,欢迎大家咨询我们。

专利检索有哪些途径

专利检索的途径有三种纸件检索、软件检索和网上检索。

1、纸件载体是主要的专利文献形式,也是检索的主要对象, 纸件检索所查资料一般最不容易出错,最具有证据效力,但其在专利检索过程中效率低,费时费力,容易散失损坏,而且由于印刷发行周期长,最新的资料检索比较困难。

2、软件检索通常包括缩微胶片式、计算机磁介质及光盘专利文献检索。微缩胶片式专利文献由于所占空间小,存储密度高、保存寿命长、易于复制等优点得到了很快的发展。成为储藏专利全文的主要手段之一,磁介质主要包括磁带和磁盘,具有存储密度高、体积小、装卸自由、可长期保存等优点,因而被广泛应用。

3、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上专利资源以其无可比拟的数据优势及检索方便快捷、不受时空限制等特点受到用户的青睐,成为专利检索的主要方式。

企业使用的商标未经注册。最致命的弱点是商标使用者没有商标专用权。也就是说,如果你使用这个商标,其他人也可以使用它,这影响了商标指明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也导致商标代表某些商品质量和信誉的功能大打折扣。比如,a企业生产的“蓝天”电饭煲,由于质量好、价格低,深受消费者欢迎,但“蓝天”商标没有注册,所以其他一些厂家认为这种电饭煲既有市场,又有市场,于是他们把“蓝天”商标贴在自家电饭锅上出售。因此,a企业的市场销售额迅速下降,“蓝天”品牌的声誉急剧下降。

很多消费者拿了其他企业生产的“蓝天”牌电饭煲,要求a企业退货或赔偿经济损失。虽然这种情况超出了公司的预期,但应该是意料之中的。a企业要求商标局停止其他企业使用“蓝天”商标,但由于该商标不是注册商标,a企业没有商标专用权,商标局不能接受a企业的要求。另外,一旦其他人先注册商标,最小的商标第一使用人就不能再使用该商标。这方面的教训非常深刻。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专用权的原始取得只能通过商标注册取得,申请商标注册时采取先申请的原则。也就是说,对于未注册的商标,先申请注册的,授予商标专用权。

因此,无论企业使用商标多长时间,如果不进行商标注册,只要有人申请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就会授予他人。另一种是未注册商标可能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中使用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从而导致侵权。截至1999年底,我国注册商标近100万件。在新的商标注册申请中,如果没有事先查询,驳回率几乎达到70%。也就是说,使用未注册商标的,该商标与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概率为70%。换言之,使用未注册商标,有70%的侵权可能性。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许可,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是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后果。因此,使用未注册商标,无论其初衷如何,总有可能侵犯其他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罚,赔偿经济损失,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因此,为了企业的正常经营,为了企业的发展,为了尊重他人注册商标的专有权,企业应当申请商标注册。

一、专利分哪几种类型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它是国家按专利法授予申请人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所享有的独占、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是运用法律保护手段独占现有市场、抢占潜在市场的有力武器。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1、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2、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二、什么情况下可授予专利权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三、哪些人可以申请专利专利申请人,是就一项发明创造向专利局申请专利的人。一般情况下,发明人、设计人与专利申请人为同一人。但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专利申请人则为发明人、设计人以外的其他人:

1)他人通过合同从发明人、设计人那取得了发明创造得专利申请权,并申请专利的。应当注意,发明人、设计人在提出专利申请后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的,应当将转让合同交专利局备案,且经专利局登记合同后生效。

2)发明创造的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对于正在申请的专利权利的继承问题,必须向专利局提出变更申请人的请求。

3)法律直接将专利申请权赋予发明人、设计人以外的其他人。如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人为发明人、设计人所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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